(2012)原执字11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恩文与被执行人王恩信财产权属执行通知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原执字113号申请执行人董建杰,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为实现水坡乡村。被执行人王恩文,男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恩文与被执行人王恩信财产权属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的(2005)原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恩文于200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6年10月16日将本案中止执行。现中止已满两年,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就被执行人应返还的土地和应给付的现金5904元及诉讼费1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5)原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