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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莫金春与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春,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273号原告:莫金春,委托代理人:赵德新。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无有。委托代理人:徐胜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金春与被告杭州千岛湖强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金春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28元,减半收取8414元,由原告莫金春负担。审 判 长  唐 高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