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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与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80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