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与卢××、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卢××,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95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江××。被告:卢××。被告:曾××。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告王××与被告卢××、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初,被告卢××声称因经济困难陆续向原告借款,截止2008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200万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条为证,并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2008年4月14日,被告卢××再次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通过中国银行存到被告卢××的银行卡上。现原告了解到被告卢爱某某涉嫌其他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羁押在温州市看守所。被告曾××与被告卢××系夫妻关系,其所欠原告的款项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现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3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08年4月1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算18.9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曾××辩称:1、本案债务是卢××的个人债务,与曾××无关。这些钱主要用于卢××个人非法外汇买卖,即使本案债务成立也是卢××的个人债务;2、本案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双方因外汇买卖产生的债权债务,借条是非法买卖外汇后的结算凭证;3、2008年4月14日原告汇给卢××的100万元是双方之间的往来款,不是借款。卢爱某某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查:卢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08年12月3日被捕。公安机关经侦查还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10月间,卢××以做生意为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取他人资金,用于外汇保证金交易。本院认为,被告卢爱某某涉嫌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和诈骗已经被捕,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琴 仙审判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陈维专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园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