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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龚××为与被上诉人安吉××××转椅、安吉××××转椅城开发有限与王××、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龚××,王××、龚××为与被上诉人安吉××××转椅,安吉××××转椅城开发有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卞××。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吉××××转椅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朱××。上诉人王××、龚××为与被上诉人安吉××××转椅城���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05)安民二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龚××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龚××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王××、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伟民审 判 员  何玲玲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