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狄慧玲、郑文灵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狄慧玲,郑文灵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975号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东环大道8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普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洪铃,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狄慧玲,路桥区路桥街道大操场16幢3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12090346。被告:郑文灵,路桥区路桥街道大操场16幢3号,身份证号码:××37。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狄慧玲、郑文灵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原告台州市银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灵敏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