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耿文与黄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文,黄以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张耿文,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富裕弄9号。被告黄以孝,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耿文与被告黄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耿文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耿文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