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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耿文与黄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耿文,黄以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张耿文,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富裕弄9号。被告黄以孝,经商,户籍地义乌市后宅街道黄宅村1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耿文与被告黄以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耿文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耿文负担。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楼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