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温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