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与嘉兴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嘉兴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849号原告:蒋××。委托代理人:钱××。被告:嘉兴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星村。法定代表人:宋××。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嘉兴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