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乙、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25号原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项××。本院审理原告徐甲诉被告徐乙、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 全 民审 判 员 高 立 群代理审判员 ��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