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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甲与���乙、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甲,徐乙,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25号原告:徐甲。被告:徐乙。被告:项××。本院审理原告徐甲诉被告徐乙、被告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 全 民审 判 员 高 立 群代理审判员 ��善威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