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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商民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周韩琴因与胡洪玮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韩琴,胡洪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266-1号申请人周韩琴,女,汉族。被申请人胡洪玮,男,出生年月不详。申请人周韩琴因与胡洪玮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洪玮的陕H217**号三轮车(五征)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停放在恒丰汽修厂被申请人胡洪玮的陕H217**号三轮车(五征)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珍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