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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饲料有限公司与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饲料有限公司,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867号原告:浙江××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新丰镇。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630元,合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