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徐正先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村民委员会、徐进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正先,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村民委员会,徐进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诉人):徐正先。委托代理人:朱保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对方当事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村民委员会。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对方当事人):徐进华。再审申请人徐正先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收藏村村民委员会、徐进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05)秀洲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正先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