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梁××、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梁××,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82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被告梁××。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梁××、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55,由原告袁××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