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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与梁××、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梁××,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82号原告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宣××。被告梁××。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梁××、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依法减半收取555,由原告袁××负担。审判员  谢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