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平商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环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平湖市环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631号原告: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园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薛××。委托代理人:朱×。被告:平湖市环球××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工业园区外××北侧。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审理原告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环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天福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29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