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帮冲与宁波盛大玻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帮冲,宁波盛大玻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叶帮冲,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赤水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宁波盛大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陆德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明伟,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晶,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帮冲诉被告宁波盛大玻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帮冲于2009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帮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叶帮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方苏琴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