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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梁××与应××、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应××,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603号原告:梁××。委托代理人:柯×。被告:应××。被告冯××。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应××、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9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