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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秀民与陈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秀民,陈文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72号原告盛秀民。楼村村7组。被告陈文贵,高塘乡陶铺村胡东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秀民诉被告陈文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秀民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盛秀民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