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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钱××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96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金××。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伟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