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邵习芹与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习芹,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522号原告邵习芹,无业。委托代理人郭永平,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枣园巷古迹岭小区34号22层04号。法定代表人韩华献。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习芹与被告陕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习芹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习芹撤回起诉。诉讼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养奇、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