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绒厂与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绒厂,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江阴市××绒厂,住所地:江阴市××××号。法定代表人:包××。被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青山小区。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绒厂与被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