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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江阴市××绒厂与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绒厂,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江阴市××绒厂,住所地:江阴市××××号。法定代表人:包××。被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镇青山小区。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绒厂与被告诸暨市××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启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叶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