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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章建荣、胡建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章建荣,胡建花,章林生,胡永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代表人:张立,该行行长。被告:章建荣,练市镇杨树河村东荣家兜11号。被告:胡建花,市练市镇庄家村定泉桥17号。被告:章林生,市练市镇杨树河村东荣家兜23号。被告:胡永泉,练市镇庄家村定泉桥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与被告章建荣、被告胡建花、被告章林生,被告胡永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2270元,由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合作银行练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