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世进与陈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进,陈卫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方世进,道和平南路99号。被告陈卫琴,成年,排12号。原告方世进与被告陈卫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并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0月30日蒋青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蒋青与被告陈卫琴系夫妻关系,蒋青已死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诉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7年10月30日由蒋青亲笔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蒋青向原告借款这一事实。2、2009年元月6日由浦阳街道月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3、被告陈卫琴与蒋青户籍证明各一份。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方世进与蒋青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讼争债务为蒋青与被告陈卫琴的夫妻共同债务,蒋青与被告陈卫琴应当共同偿还,现蒋青已死亡,该笔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卫琴归还原告方世进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950元,由被告陈卫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张红峰审 判 员 周利民审 判 员 洪永喜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