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新民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安民与被告段建安、焦小红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安民,段建安,焦小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456号原告:姚安民。被告:段建安。被告:焦小红。(系被告段建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安民与被告段建安、焦小红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安民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5元减半收取1667.5元,由原告姚安民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