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边甲、边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边甲,边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边甲。被告: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边甲、边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汤××自愿撤回对被告边甲、边乙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3元,依法减半收取1726.50元,由原告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