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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与边甲、边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边甲,边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汤××。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边甲。被告:边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与被告边甲、边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汤××自愿撤回对被告边甲、边乙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3元,依法减半收取1726.50元,由原告汤××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