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旅游出租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温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旅游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电器企业有限公司,温州××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84号原告:温州市鹿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星际路××号。法定代表人:寿××。原告:温州市××旅游出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原告: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场××号。法定代表人:邱甲。原告:浙江××电器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路××号。法定代表人:邱乙。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潘××。被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包××。委托代理人:戴××、盛×。第三人: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旅游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电器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09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鹿城××实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旅游出租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市××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电器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35元,减半收取7867.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张苗苗代理审判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