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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天××大厦××层。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经济开发区××大道创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甲。被告:浙江××工××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丁。被告:郑甲。被告:林×。被告:王×。被告:郑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七被告名下价值103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名下价值10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代理审判员  童剑波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卓 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台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以下房屋:1、浙江××工××司名下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鸿洲大道518号房屋(产权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号,建筑面积4362.05平方米;产权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号,建筑面积5387.45平方米;产权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7号,建筑面积4362.05平方米)。2、被告郑乙名下的坐落台州市百家苑6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及车库(房产权证号:房权证台字第××号,房屋建筑面积111.45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13.21平方米)。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十五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以下土地使用权:1、浙江××工××司名下的坐落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仓前王村、街洪村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椒国用(2006)第000058号)。2、被告郑乙名下的坐落台州市百家苑6号楼2单元402室的土地使用权(台开国用(2003)字第3404号,使用权面积35.81平方米)。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十五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衢州市常山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浙江××工××司常山水泥制品分厂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湖东大弄口的土地使用权(常山国用(2006)第1-1224号)上述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九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衢州市常山县房产管理局: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浙江××工××司常山水泥制品分厂名下的坐落于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湖东乡大弄口的房屋(建筑面积405.04平方米)。上述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物权变更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九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工××司、浙江××有限公司、郑甲、林×、王×、郑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根据我院作出的(2009)温鹿商初字第73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立即查封被告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设备:1、铝卷片化成处理设备1条。2、铝卷片涂装烤漆设备1条。3、铝塑复合连续押出复合设备﹤yy-1600﹥1条。4、铝塑复合连续押出复合设备﹤yy-1300﹥2条。5、铝塑复合连续押出复合设备﹤yy-1250﹥1条。上述设备(现存放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大道创业园区104号,抵押物登记证号为台工商抵字第000057号)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等物权变更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o0九年四月九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