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罗××、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王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慈溪经济开发区九塘南路××心××楼××室。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罗××。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正 治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