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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罗××、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罗××,王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慈溪经济开发区九塘南路××心××楼××室。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王乙。被告:罗××。被告:王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王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正  治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珊珊(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