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莱阳执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莱阳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2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莱阳美日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莱阳执终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莱阳新绿洲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阳美日华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莱阳龙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5月30日立案执行。该案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年月日,执行标的总额为82742元。经本院执行,尚未履行标的额82742元。因被执行人莱阳美日华食品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莱阳执字第559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举全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德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