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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与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67号原告: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诉讼代表人:陈仉金。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伯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诉被告昆山市龙鑫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水泉台板机架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12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