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殷××与杨××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杨××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49号原告:殷××。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告杨××一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元,由原告殷××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樱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凌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