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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季××与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611号原告:季××。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诉被告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本院向其行使释明权,本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  建  锋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亚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