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鑫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刘伊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长安区鑫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刘伊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武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永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随海,该服务部经理。被告刘伊凡。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鑫源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被告刘伊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粮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原告承担1700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种郁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