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