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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11号原告:吴××。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被告已经支付了所欠货款,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员 林德春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