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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与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叶××。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诉被告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55元,由原告叶××负担。审 判 长 陈 文 正人民陪审员 陶 为 民人民陪审员 邹 一 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上官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