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宁波××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波××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黄××。被告:宁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宁波××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