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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宁波××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波××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黄××。被告:宁波××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宁波××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黄××负担。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