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浦益明与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益明,徐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浦益明。被告:徐勇。原告浦益明与被告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益明诉称: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于2007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合计借款:140000元。原告催款无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借款140000元。被告徐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被告又于2007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合计借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二份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核实的金额,被告应予偿付。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浦益明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徐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