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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应海堂与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海堂,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应海堂。委托代理人:徐向明。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海堂与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海堂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宝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海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计6785元,由原告应海堂负担。审 判 长  朱光明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人民陪审员  应湘姣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