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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周××、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周××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玉环县××××号。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周××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缴纳)。审 判 员  赵裕邦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