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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全××与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王甲,王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516号原告全××。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甲。被告王乙。原告全××诉被告王甲、王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丙、被告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全××诉称:2008年5月29日,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由被告王乙提供担保,约定借期三个月,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但借款到期后,被告王甲未返还借款,被告王乙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王甲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45000元,合计545000元,被告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甲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借款返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甲未作答辩。被告王乙在庭审中辩称:其是作为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为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作担保的是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担保的只是借款本金,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要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全××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1份,欲证明被告王甲向其借款500000元,被告王乙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该证据经被告王乙当庭质证,被告王乙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承认借条中担保人栏“王丁”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下面加盖的“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也是其加盖的。该证据,虽未经被告王甲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甲未提供证据。被告王乙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于2008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因生产需要向全××借款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0000(元),到2008年8月29日前归还,由王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王乙在借条担保人栏签署“王丁”字样,并加盖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2009年2月25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甲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2009年2月28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45000元,合计545000元,被告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甲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借款返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由被告王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全××与被告王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与被告王乙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王甲未按约返还原告借款,被告王乙未履行保证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的范围、期限未作出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告王乙应当在借款合同履行期满的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王乙辩解为被告王甲向原告借款担保的是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其本人。但借条中约定:“由王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借条担保人栏有被告王乙的亲笔签名;在借条中同时加盖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应视为被告王乙的自然人担保与杭州萧山兆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担保并存。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故对被告王乙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全××借款5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王乙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王甲负但,王乙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俞霞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