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奉化市××汽车大修厂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化市××汽车大修厂,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443号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住所地:奉化市××街道××横。负责人:皇甫××。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诉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1元,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奉化市××汽车大修厂负担。审 判 员 戴亚忠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婧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