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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范君与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君,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范君。被告申高强。被告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君诉被告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君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君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