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范君与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君,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456号原告范君。被告申高强。被告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君诉被告申高强、浙江省桐乡市绢麻纺织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君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君负担。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