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79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蒲××。被告:陈××。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陈××、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俞谷青审 判 员 朱士益代理 审 判员 滕 云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