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620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连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