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