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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龚××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龚××。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施××。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