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韩荣山与被告刘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韩某某,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6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