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民二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瑞刚、高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瑞刚,高礼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359号 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镇西宝疏导线中段。 法定代表人翟文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凯,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瑞刚,男,汉族。 被告高礼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瑞刚、高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62.50元, 被告承担1962.50元,被告承担部分当庭支付原告,下余392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