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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刷××司与瑞安市××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刷××司,瑞安市××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95号原告:温州××刷××司。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甲。委托代理人:刘乙。被告:瑞安市××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田工业区新华路。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刷××司与被告瑞安市××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州××刷××司以自己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刷××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308元。审判长  葛建敏审判员  涂 波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