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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张××、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张××,张×,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19号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区埭溪镇××号。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与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撤回对被告张××、被告张×、被告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元,由原告湖州××农村合作银行××支行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亮 更多数据: